*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85年11月29日 闽政〔1985〕89号)
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批准下达的《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高校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
“高校实施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
规模较大、专业设置较多的高等专科学校,经批准可以设处,处下不设科。其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分列。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1.中央部属和省属十所本科院校行政人员执行
“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系或相当系的单位的主任和专职党总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和专职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校党委纪委的领导干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福〔1985〕05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确定职务工资,校团委、校工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按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