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5年11月29日 闽政〔1985〕88号)
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制订的《福建省贯彻执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附件四《关于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62号《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教龄津贴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城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小学和幼儿园(班)的公办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1.直接从事学校德、智、体、美教育工作(含从事教研、电教、实验、实习指导)的教师;
2.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3.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
4.本人能胜任教学,又确因教学需要,经领导批准,每周兼课达到四个课时以上的学校行政工作人员;
5.中、小学专职的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生活管理员。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和教龄津贴计发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或从师范院校毕业后继续任教的,其教龄计算应按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