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由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调到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由现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调入之月起发给新的职务工资。
  由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入的,均从调入之月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按《改革方案》附表六、附表七的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工资标准和《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的人员,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学徒期制度的工人和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工种的工人为技术工人;勤杂人员,如公务员、通信员、清洁人员和传达员为普通工人。
  第三十五条 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不得用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原是技术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其他的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

四、套改职务(岗位)工资办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以及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来浮动的部分待中央和省作出规定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保留了高类区工资标准的引进人员,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工资改革后继续保留;凡不符合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而享受了引进待遇的人员,均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应予取消。
  第三十八条 凡由已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先取消其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部分,再按改革前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第三十九条 凡执行新民警、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和井下、船上、野外、邮电、铁路等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岗位后,没有按规定改行调入单位(岗位)工资标准的,应先改行现岗位工资标准,再套改职务工资。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职工百分之三的名额内给予固定奖励升级的工资,暂不计入现行工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