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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3.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别优秀的毕业生(按专业,人数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允许在调配计划范围内,有指导地选择工作单位。
  三、结业生不包分配工作。
  1.本省学校的结业生和省外学校派回来的结业生,不包分配工作,让其自谋职业。户粮迁回原籍或家庭所在地,档案由县(区)人事局保存。
  2.用人部门可以考核聘用,户口允许迁入工作所在地。
  3.新参加工作的工资待遇,比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低一级。从第二年起,按其德才情况,确定工资待遇。
  4.经学校补考及格并补发了毕业文凭的,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考核,继续聘用或录用。
  四、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的处理办法。
  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42号文件规定,超过三个月仍不去报到的,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五年以内,任何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独资、合资企业、乡镇企业及专业户等聘用,应按省政府闽政〔1985〕综字135号文件规定付还培训费。
  五、根据省委闽委〔1984〕13号文件精神,从一九八五年开始,分配党政机关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应按他们所学的专业,先分别分配到工矿企业、农村和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两三年,让他们接触工农群众,参加生产劳动,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开阔知识面,增长才干,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然后,再把那些表现好,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调到领导机关工作。没有到基层锻炼过的大学毕业生,也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锻炼。
  六、实行服务期限办法。
  1.国家按照四化建设需要和学用一致原则,制订分配计划,毕业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分配,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见习一年,转正定级后,连续工作满五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
  2.毕业生六年服务期满,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以在所属地(市)范围,根据学用一致原则,按照合理的流向,进行合理的流动。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分配到教育系统的毕业生,允许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合理流动。
  3.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统招制度以来,已经分配工作的历届毕业生,从文件公布之日起,继续工作期满五年,可以适用本办法。
  七、支援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艰苦地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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