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教育厅
《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4月25日 闽政〔1985〕3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教育厅《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改革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以来,我省高等院校和一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实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是:在坚持计划分配前提下,通过供需见面,制定调配计划;调配名单审批权下放,实行“三榜公布”,“一次性派遣”和“积分法”等办法;协调学校、用人部门和毕业生三方面的关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做好毕业生调配工作。实践证明,这些改革是成功的。一九八五年起将继续施行,并做好进一步的改革。
一、减少中间环节,疏通分配渠道,实行一次性派遣。具体做法是:
1.毕业生正式分配前,根据省的分配计划,地(市)人事局、教育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派人向学校介绍本地(市)、本系统需要人才情况,与学校协商、认真地进行“供需见面”。做好分配给本地(市)、本系统的毕业生的安排工作。
2.分配给中央部委和省直部、委、办、厅(局)总公司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派遣到所属单位报到。
3.分配给地、(市)的毕业生,学校可以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报到,也可以派遣到县(市)人事局报到。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到县(市)教育局报到;地(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可派到地(市)教育局报到。
4.毕业生凭报到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迁入手续。
二、实行积分法。
1.根据毕业生在学期间德、智、体考核情况,按百分制评分,排出名次,作为量才分配的根据。
2.确定调配名单时,学校按照省调配主管部门批准的调配计划,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量才分配,把优秀人才分配给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设计和国家重点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