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省人民政府和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光荣称号的优秀知识分子。
4.中专以上毕业的归侨、港澳台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5.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
6.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五市(不含县)工作的,具有相当工程师职称和大、中专毕业、工龄满十五年、现任副处级(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
7.在上述五市以外县(市)工作的具有相当工程师职称和大、中专毕业、现任副处级(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大专以上毕业或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工龄满十五年,中专毕业工龄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包括中小学教师)。
8.在县以下(不包括城关)工作的中教六级、小教四级的中小学教师;具有相当技术员职称工龄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
9.现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家属“农转非”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专业技术干部夫妻长期分居,其家属属城镇居民无工作的可参照本规定予以迁移。
11.以上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系指全国统一进行工资改革前的级别,工改后如何执行另行研究。
二、准迁人员。
1.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2.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废子女。
3.在农村无其他兄弟姐妹照顾,必须由本人负责赡养的父母。
三、证明材料。
1.有发明创造获奖的,应附有关材料和获奖证明。
2.超过十八周岁的残废子女随迁,应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3.父母随迁,应有村、乡(镇)两级证明。
四、审批权限。
1.地、市、县所属单位由工作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地(市)人事局审批。
2.省直部、委、办、厅、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中央所属单位和驻闽部队企事业单位中无军籍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核。迁入福州市的送省人事局审批,迁入其他市、县的由有关地(市)人事局审批。
各级人事、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工作。“农转非”呈报表由干部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填写,各种证明材料应由组织出面调查、核实,材料应全面、确实、可靠。要加强检查督促,防止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户粮一律清退回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了便于掌握全省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情况,各地(市)人事局每年一月十日、七月十日前将执行情况列表(表式附后)报省人事局和省公安厅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