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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
 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1月12日 闽政〔1985〕1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
          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九月,省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转发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规定》以来,在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办理了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农转非”。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收到了一定成效,各方面反映较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三届九次全会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做好“农转非”工作,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并妥善解决从事党政工作的知识分子干部的有关待遇问题,以促进我省的四化建设,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对原有规定的“农转非”范围、条件等作适当放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干部,工作表现好的,其在农村(含本县、市)的家属,可以迁进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粮食。
  1.相当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及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和中央部、委有关规定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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