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4年11月17日 闽政〔1984〕97号)


  为了保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得到适当的休整以增强身体素质,保证旺盛的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对我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对象:凡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三、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