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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失效]


      关于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对干部要“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和中发〔1982〕3号《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原则下,本着立志改革,管事和管人一致的精神,给各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更多的人事权,进一步搞活我省的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现将我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范围,重新规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的顾问、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省人民政府直属二级局的局长;
  2.体制改革后改为经济实体的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3.省属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4.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顾问,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5.三明钢铁厂厂长;
  6.厅、局一级的顾问、视察员、咨询员。
  二、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行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2.体制改革后改为经济实体的公司经理、副经理;
  3.局一级的调研员。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2.体制改革后改为经济实体的公司经理、副经理;
  3.局一级的调研员。
  四、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区长、副区长;
  2.体制改革后改为经济实体的公司经理、副经理;
  3.县(市)、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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