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
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
(1984年5月11日 闽政〔1984〕50号)
一九八0年以来,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闽政〔1981〕45号、闽政〔1982〕95、98号等文件,对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几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使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办事的健康轨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文件的规定有许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各级政府均管理下两级干部,有的县还更多,范围偏宽,数量过多,手续繁杂,统得过死,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2)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层次过多,企事业单位缺乏干部管理自主权,不利于中发〔1982〕3号文件的贯彻执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工作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使干部管理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本着尽量与党委管理干部范围相一致的精神,同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五条规定,中发〔1982〕3号《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我省干部管理范围的几点意见》中有关规定,对我省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职务范围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规定》下达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