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出国和去港澳的
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1年11月25日 闽政〔1981〕130号)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感召下,有些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返回我省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使有用之才都能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欢迎已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其中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回来参加祖国的四化建设。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他们要热情相待,不得歧视。他们回来工作后,如果要求再出去的,还可以申请出去。
二、关于工作安排问题。对出国和去港澳后要求回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均应积极接收,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一般应根据专业情况和本人要求,由原单位按照专业对口,发挥专长的原则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已无法按其专业分配工作时,原则上亦由原单位负责联系,尽可能在本系统或其他部门安排与其专业专长相近的工作。原籍福建在外省工作的专业技术骨干出国和去港澳后要求返回我省工作的,根据我省的四化建设需要,也应热情欢迎,积极安排。
三、关于工资待遇、业务技术职称和工龄计算问题。对出国和去港澳后回来安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一般应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其中工资和业务技术职称与现在同级人员相比偏低的和出国、去港澳后有新的成就的,应根据其实际业务工作能力,经过考核,按有关规定,经单位研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升级的,应给予升级,该晋升业务技术职称的,应给予晋升。
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后,原领取的离职退职金原则上应退回复职单位。有实际困难的,可根据其本人具体情况,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