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宣布失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
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通知
(1980年7月7日 闽政〔1980〕68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
为了广泛挖掘人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闲散科技人员的一技之长,加速我省四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对我省安排使用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办法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有申请的,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确有真才实学,可重新安排工作,并恢复他们的职称。
2.闲散科技人员中,原大、中专毕业生或经过自学和实践达到大专毕业水平,专业水平较高,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五十岁以下,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一部分。要面向基层,尽可能就地安排。但对不服从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在取消分配资格五年后方能录用。
3.除以上两种人外,对其他有工作要求的闲散科技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开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他们就地使用起来,发挥一技之长。有的可签订合同临时雇用,按照他们所学专业,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研、文教卫生、工业或副业单位做技术工作;有的可就近聘请当技术、业务顾问或大、中、小学代课教师;有的可组织整理技术资料;年龄较大而又有某些专长,愿意工作的,可采取临时交给任务的办法,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审批手续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如重新安排工作,应由安排单位负责体检,填写“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局审批。
2.录用闲散社会上的科技人员,需由录用单位负责政审、体检,进行业务技术考核(非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条件,由人事部门、录用单位领导和科技人员共同组织进行,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填写“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毕业文凭和考核的原始材料,上报省人事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