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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1983年6月2日 闽政〔1983〕68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我省地处沿海,海岸线长达三千多公里,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沿岸不少天然良港。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法,有效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发展我省经济,维护国家权益,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洋环境保护分工与职责
  省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并协调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我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渔港防污设施的检查、渔业船舶排污的监督及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同时负责霞浦三沙、平潭东澳、惠安崇武渔港内船舶排污事件的调查处理。
  海军福建基地负责军用船舶防污设施和排污的检查监督及军港管辖区内水域的监视。
  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我省除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和海军福建基地职责范围之外所有港区水域的监视,以及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包括进入我省水域的外国船舶),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处理工作。
  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海洋环保法的执行情况,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
  1.由省、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保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报告、情报交流和必要的表报制度,并负责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海洋环保各主管部门要强化监视和通讯手段,及时准确发现监视区域内的污染事故,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管处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如遇有分歧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协商解决。在处理重大的海洋污染事件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报省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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