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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4.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和国家外汇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管理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和金银。
  5.代理国家财政金库,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库券。
  6.根据总行规定,管理全省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外资、侨资、合资银行。
  7.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
  8.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9.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10.承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在省设一级分行,为厅局级机构;在各地(市)设二级分行,其中福州、厦门两市分行比县团级高半格,其余为县团级机构。县(市)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由省人民银行根据各县(市)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情况研究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从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分出来,为厅局级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行长兼任局长,同人民银行省分行合署办公,人员按人随工作走的原则划分。各地(市)外汇管理机构及人员划分也按此原则办理。
  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与工商银行分设后,继续实行企业管理,职工仍享受企业待遇。
  二、建立我省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会议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召集。参加人员:人民银行省分行正、副行长及顾问,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行长,省保险公司经理,省华福公司经理。并请省计委、省经委、省对外经贸委、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参加,人员要相对稳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有关规定,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2.分析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我省信贷收支、外汇收支、货币流通等金融活动的情况和问题。
  3.按照上级行的部署和全省经济建设的安排,研究确定信贷资金和外汇资金投向,以及金融工作的重大措施。
  4.检查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的执行情况。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6.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协商作出的决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执行。对重大问题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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