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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0月9日 闽政〔1984〕8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
  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省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信托、结算和储蓄业务,是我省银行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适应当前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支持这项改革,加强领导,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运用社会资金,支持我省科学、经济、文教建设。

        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83〕14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现根据总行召开的银行改革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问题,报告如下: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和机构。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调节全省信贷资金和市场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既管人民币,又管外汇。其具体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
  2.集中管理和调节全省信贷资金。财政存款,县以上的机关、团体预算存款,部队存款和基建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要按规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3.统一管理全省的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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