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制度。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不是实行“全额信贷”。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百分之十至三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百分之五至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一九八三年已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不变动)。今后,地方、部门在批准新、扩建企业、安排基建投资计划时,工业企业一般应筹集百分之三十左右、商业企业一般应筹集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铺底流动资金。请省计委、经委严格把关,在安排项目时一并审查。对一九八三年在建,一九八四年以后投产的企业,自筹流动资金一时不足的,在财政部门同意分年拨补或允许用投产后的收入在一、二年内归还贷款的,暂由银行贷款支持。新建、扩建企业既借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又借用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的,投产后可按这两种贷款在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每年从新增利润中按比例偿还。
四、加强信贷管理,讲究社会经济效益。银行要正确地运用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从社会经济效益出发,促进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有关贷款规定由省分行另行通知。
五、加强商业信用管理,做好资金调节工作。一九八四年银行要大力推广期票承兑和贴现业务,监督购销双方维护信用。同时要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管理渠道。企业开展商业信用要事先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否则银行视同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加收利息并收回这部分贷款。对不符合规定的预收款,银行要进行结算干预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为了适当改变当前企业之间国拨流动资金不平衡的状况,拟采用抽肥补瘦的办法,对国拨流动资金占用定额资产的比重高于百分之七十或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先在同级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调剂。
六、加强领导,建立流动资金分析制度。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经济效益差,是生产和流通中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各部门通力协作。为此建议由各级经委牵头,计委、财税、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统一管理流动资金领导小组”,并建立流动资金定期分析制度,加强管理与监督,以提高流动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