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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2)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3)粮油、木材、珠宝、玉器、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等交国家主管经营部门收购变价。
  (4)其他容易变质的物品,可由单位直接交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进行收购。
  2.下列物品,由没收单位将实物上缴有关部门。
  (1)粮票、油票、布票、商品购买券等无价证券,均应上交原发证的业务部门,没收的有价证券,交同级财政机关处理。
  (2)鸦片、吗啡等毒品,交省医药管理局;
  (3)珍贵文物和书画,移交当地文化部门转送省文化局;
  (4)政治性和破坏性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3.下列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闽委〔1982〕5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销毁。
  (1)经卫生主管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和失效的药品;
  (2)淫秽书画、影片、物品和黄色录相、录音、唱片;
  (3)赌具、吸毒用品等违禁品;
  (4)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无保管价值的物品。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价款数额退还。
  第十六条 严禁以罚没物品作为奖品或抵充奖金。

(五)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1.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2.保管物资的仓储、搬运费用;
  3.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4.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5.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八条 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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