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
今年以来,各地揭露出来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许多重大案件涉及到银行部门,问题相当突出。由于银行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利用银行在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取得银行贷款和现金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有些地方的银行放松管理,有章不循,有的地方和单位要银行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银行内部也有少数干部、职工被拉拢腐蚀,执法犯法,支持或参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为了加强金融管理,堵塞漏洞,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贷款管理。各级银行(包括信托公司、信托部、信用社,下同)必须坚决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认真掌握信贷资金使用方向,并根据贷款对象、金额大小和贷款用途,分别确定贷款的审批权限,切实加强信贷计划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在近期内,各地要结合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一次贷款检查。对违反信贷政策的贷款,要限期清理收回;被套用去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贷款,要强制收回。
二、严格帐户管理。各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必须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对已经开立的帐户,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帐户,应立即停止收付,并予撤销。对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如出租、出借、转让帐户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利用银行帐户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的,签发空头和远期支款凭证的,应没收其出租帐户的非法收入上交国库;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改支票户为存折户或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收付往来等制裁措施。
三、严格结算管理。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认真审查结算凭证、印鉴和收款来源、支款用途,特别是对大额款项的结算更应严格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计划和财经纪律的款项收付,银行应拒绝办理结算。对大额汇款或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对从城市汇往农村的款项,对贸易货栈、社队企业和街道企业的货款结算,银行要认真审查,遇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对汇款的支付,银行要加强监督。
四、严格现金管理。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严格执行,不得超过。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除了按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用途,经开户银行同意可以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外,不得坐支现金。各单位支取现金,要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监督支付,单位汇入汇款,不得大额提取现金,不得通过邮局套取现金。各单位异地采购提取现金,要区别情况严加管理。确因交通、电讯不便,生活急需又符合市场管理政策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支付和携带一定额度的现金;而对违反市场管理、物价管理规定和不按计划进行采购的,银行要坚决拒绝支付现金。银行要经常检查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决定的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财务制度松、管理乱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骗取和坐支现金,进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盗窃和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停止支付现金,并反映给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