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单位都要按照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现金。向银行支取现金,必须填写真实用途,由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营业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最迟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单位需要坐支现金,须经银行同意,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情况。银行要经常检查各单位使用现金的情况,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加强审查和监督。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用银行现金,经批评指出仍不纠正的,银行可对其处以百分之一到五的罚金,上交国库;情节严重的,要暂时停止其现金支付。发现套用银行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四、单位或个人出售金银,都须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收兑,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相买卖金银。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政法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罚没的金银,应全部交由当地人民银行收兑。所有从事金银加工的厂、店和个体手工业者,都须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得到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方可开业。金银加工厂、店和个体手工业者,只准代客加工,不得从事金银买卖。
五、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为了制止外汇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凡有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收支业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35号文件精神,对外汇收支活动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外汇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附: 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
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这个文件,在今年六月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