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分行贯彻人民银行
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
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报告的通知
(1982年10月21日 闽政〔1982〕129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现连同上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金融管理,是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实行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银行加强金融管理的规定,都要严格遵守,切实执行。各级银行要教育干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同各种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银行履行金融行政管理的职责,充分发挥银行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中的作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业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现根据我省情况,提出具体实施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掌握贷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审批贷款要按规定的权限,严禁个人自审自批自贷。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各银行必须按照业务分工范围开展业务,各企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流动资金存贷款帐户。结合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银行要进行一次贷款检查,特别要认真做好对各地信托公司、贸易货栈、工业经理部、街道和社队办企业等单位的贷款检查以及个人大量的汇款检查。发现有套用银行贷款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的,要立即冻结帐户,及时清理资产,强制收回贷款。
二、各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必须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必须凭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其他单位必须凭具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对已在银行开立帐户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银行应通知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要撤消其帐户。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帐户管理规定办理收付。对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的单位,银行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通过帐户收付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一到五的罚金,一并上交国库;并可将其帐户由支票户改为存折户或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帐户的收付往来。对利用银行帐户搞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案件,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