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引进设备的检验工作,如本单位检验技术力量不足,可向有关单位聘请。
(2)“引进检验办”应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提出引进设备验收工作方案,并报商检机构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设备到货前、途中接运、短期存放和安装的有关条件;设备安装前、安装中检验和质量大检查;试车运转和投料生产考核运转;质量保证期满前的检验等。
(3)设备到货后,应按
《商检条例》规定向商检机构办理报检(或申报)手续。
(4)验收工作结束时即应提出检验报告,并抄报当地商检机构。
(八)需要出国进行监造和质量检验的,应以引进单位为主组成出国检验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有经验的检验技术人员参加。出国检验小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制订出国监造和检验工作计划,并抄报福建商检局。
出国检验或监造小组的任务是,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有重点地对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精度、性能以及国内难以检验的项目,进行认真的检验或监造。并作出详细的检验记录,以供国内现场检验时参考。出国检验人员回国后,应继续负责该项目的国内检验工作,直至该项引进设备质量验收工作结束为止。
(九)设备运抵口岸后,引进单位的“引进检验办”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领导口岸检验工作。
设备运抵建设现场后,必须组织力量对设备内装外露部分和浸水部分等按规定进行擦洗涂油,并尽早开展现场的检验工作。
(十)引进设备的现场检验工作,在尽量利用本单位技术力量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自检外,可聘请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检验单位组成检验协作网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对检验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十一)引进单位要预先认真做好设备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箱验收前,应按规定通知卖方派出现场代表参加检验,开箱时应根据装箱清单,对内外包装和外观残损、短缺或质量等进行检查工作。有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在现场拍照实物,并取得客商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由双方代表谈判作出处理意见。
制订严格的仓管制度,对已经验收的零配件、材料和设备要妥善保管。
(十二)设备安装前的品质检验,应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技术资料和检验规程进行,要特别注意关键性设备、关键及主要部位的检验。
安装前和安装中的品质检验应按照设备安装的先后顺序进行。安装前能进行品质检验的决不能拖到安装后进行,更不允许以实际使用代替品质检验工作。对拆检后不能恢复原来精度并易导致零部件损坏的,以及合同规定不能拆检的,或卖方铅封的技术专利,不准拆检。
(十三)在安装中的检验由引进单位组织,以安装单位为主,并会同客商现场代表进行。按该设备安装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检查运输、施工中的损伤,检验设备的联接尺寸、配合位置及其良好状态,内部清洁度,润滑正常状态程度和紧固件松动情况等项目,需要解体安装的设备,要配合解体安装进行必要的解体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