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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对外承包工程部分
  由中福公司承接,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的,而由分公司或有关单位分包实施的。其所取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六十五,分公司或有关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二十五,分包单位所属的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主管厅(局)分得百分之十。所得人民币纯利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六十,分包实施单位共分百分之四十。
  由中福公司承接,并由中福公司和分公司或分包单位共同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而由实施单位执行的,其所得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双方共分百分之七十五。其中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提供资金多少和承担风险大小,由双方商定。实施单位分得百分之二十五。所得人民币纯利润双方共分百分之六十,实施单位共分百分之四十。
  由中福公司承接或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公司或分包实施单位承接,并由分公司或分包实施单位对项目提供资金、承担风险,而由实施单位执行的,其所得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或按工程营业额3%分成)分公司得百分之五十五,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二十五,分包单位所属的地(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主管厅(局)得百分之十。所得人民币纯利润,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五,分公司得百分之五十五,分包实施单位得百分之四十。
  上述承接项目,百分之一的招揽费一律由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的单位从分得的留成中分给。
  由中央交与我省承担的项目,可根据承接形式、提供资金、承担风险等情况,比照中央有关规定具体商定。属于省分得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二)提供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部分:
  为兼顾权益,调动公司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凡由中福公司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同分包(分公司)单位共同履行合同的,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四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六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二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八十)。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包(分公司)单位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同分包(分公司)单位共同履行合同的。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三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共得百分之七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五,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八十五)。由中福公司委托分包(分公司)单位对外承揽的劳务合作、技术服务项目,并由分包(分公司)履行合同,其收入的外汇净值结汇后额度和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中福公司得百分之十,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共得百分之九十(或按外汇净收入,中福公司得百分之五,分包(分公司)和实施(派人)单位得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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