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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
 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
 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2月14日 闽政〔1983〕综691号)


  省政府批准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福建分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及《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便使这项工作逐步完善。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
       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经中福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几次研究,考虑到该公司刚成立,为了调动各地(市)、县、省直各厅(局)的积极性,目前先按中央五个部委〔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不作变动。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分成比例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第16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现报送《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请审批。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
        项目外汇留成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第16号关于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对外承包公司资金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各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起,收入的外汇和利润五年内不上缴国家,留给公司用于发展基金,在此期间免缴税款,以支持对外承包事业发展”的精神,根据外经部、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承包工程等收费项目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请示〔80〕外经请示四字第030号文规定的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分配比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所得净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比例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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