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经福建省交通厅核准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
二、《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中第五条款,养路费征收的费额标准:
(一)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费额每月每吨位一百一十五元。
(二)拖拉机非运输专业自用的方向盘式的费额每月每辆:10匹以下的十元、10匹至20匹的二十元、20匹以上至30匹的三十元、30匹以上的四十元。参加营运者按以上标准加倍计征。
手扶式的不论型号大小,费额每月每辆十六元。
(三)侧三轮摩托车费额每月每辆三元,二轮摩托车费额每月每辆二元(车籍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市的自用的和行驶在市区道路内的免征)。
(四)畜力车费额每月每辆三元(不分套数)。
(五)下列车辆按月按汽车费额减半计征(如改变了使用性质,投入营运或承包给个人营运的,一律按全费计征):
1.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内部自用的汽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办的干校、技工学校不包括在内)。
2.医院、民政社会福利、体育、新闻、广播、城建部门内部自用的汽车。
3.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市跨行公路一至三十公里以内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三十公里以上,或超出市境范围的征全费)。
4.汽车拖带的挂车。
5.正三轮摩托车、小型农用运输机、机动板车、利用机器脚踏车或两轮摩托车作牵引动力的拖挂车等。
(六)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如无同类型可比,按每十座位折合一吨位计算。载重量不足半吨的按半吨,半吨以上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七)油罐车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八)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
(九)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征。一般有自养公路达二十公里的,减征百分之二十;二十公里以上的,每满十公里再减征百分之十。但减征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十)停驶连续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应向征收单位办理报停手续,交存牌证。报停期间免征养路费,当月已征的不退费,也不得保留抵缴(预交下月的部分可保留)。报停期自申请登记之日算起,过期不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