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 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地作业点的不断开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的外贸运输事业,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在我省沿海各港站装卸作业过程中,凡按“国际航线费率”收取的费收和速遣费作以下统一规定。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我省沿海港口,由福、厦港务局所辖的港站统一通报、引航、调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船舶和货物在港口装卸作业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港站统一按有关规定代收代付。
二、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外规)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海港费收规则”(内规)之间差额部分,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