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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1983)[失效]

  第三条 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小卧车、小吉普车等小型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其它机动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机动板车等,下同)、挂车和畜力车等,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免征车辆参加营运时,仍应照章缴费。
  第四条 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车(指由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开支的部分)。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农场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各市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指已具备分线路核算营收,行驶市区道路部分,跨行公路应按比例计征养路费)。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殡葬接尸车等。
  六、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边防武装警察执勤车和司法部门专用的囚车。
  七、公路养护(包括林业养路)和城市道路养护车、交通监理专用车。
  八、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九、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指无载客、货的空车部分)。
  十、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副业生产”用车,系指自货自运,不发生运费结算,不包括运输副业以及将运费加在货价内的,如运砖之类情况;搞运输收运费的均应缴养路费)。
  十一、国营农(牧)场农用非营运的拖拉机。
  十二、由福建省交通监理所提出,经福建省交通厅核准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征收的费率和费额:
  一、汽车(包括挂车):
  1.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营运的汽车,各市(县)公交公司超越市(县)境长途营运的公共汽车和各部门的出租汽车,根据我省特殊情况,仍按照原省人委一九六五年〔65〕经字第767号通知核定的客货运价的百分之十三计算养路费费率(即按原定的费额征收不变)。各按每月每车实际行驶吨(座)位公里(包括重车和空车里程,即全行程载重量)的相乘积征收。
  2.各地、市、县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包括由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的)营运汽车,及各县公交公司在县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三计征。
  3.各市公交公司在市境内营运的公共汽车,费率按月按营收额的百分之九计征(行驶市区内道路的部分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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