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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积极扶持集体所有制运输业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费用多,企业负担重。集体运输业除了税收和按省定向交通管理部门交百分之三的管理费外,有的基层社队也自行向搬运装卸单位收百分之三至二十的管理费。这几年,各企业普遍增加了退休金、养路费、燃料费、材料费、物价补贴等开支,特别是退休支出数额大,企业入不敷出。
  三、物资供应渠道不通,维修材料不足,船舶技术状况下降。目前,船只完好率仅达百分之五十左右,停航和带病航行的占一半。“文革”前,维修材料一直纳入省物资供应计划,由省戴帽下达,供应正常。“文革”后,供应体制下放,维修材料列入各地“其他”项目,成为无计划户头。
  四、有的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农村社队任意向集体运输企业平调资金、财产、机具、设备、厂房等,摊派各种费用。
  五、运价偏低。民间运输和搬运装卸现行运价是一九六四年制订的,有的还调低了许多。
  为了使集体运输业能在支援农业、促进工业、疏通港站、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我们要求解决如下问题:
  一、充实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是积极扶持和发展集体所有制运输业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运输部门的领导,认真整顿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选配好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必要的管理人员。干部待遇问题,要认真贯彻闽革〔1978〕82号文件和闽委组〔1975〕077号省委组织组、省财政、民政、卫生局等四家联合通知的精神,以利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各地在安排就业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安排了一部分人就业,又使另一部分人没事干。社队、街道服务队、工矿企业家属工从事搬运装卸工作,应事先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批准发给准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搞搬运装卸工作。
  三、在税收方面,建议按二轻企业征税办法计征。在管理费方面,除按省规定应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交百分之三的管理费外,当地政府和社队不能再向集体运输业、搬运装卸部门收取管理费。
  四、在物资供应方面。民间运输车船维修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等,纳入省物资供应计划,由省交通厅统一分配。黄麻、桐油、帆布等物资,由省里戴帽下达,专材专用。沿海机帆船(小轮)、地、市、县汽车队和搬运部门的汽车用油,要按照闽委〔1981〕46号文件的规定予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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