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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凡违反下述规定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桥梁、隧道(山洞)行走、乘凉和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铁路站场(两端信号机之间)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或无票乘车;
  4.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5.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打晒农作物或牵着牲畜顺铁路路肩上行走;
  6.严禁行人、车辆、拖拉机、牲畜站立、停留或侵入铁路限界(为钢轨外侧二米);
  7.严禁各种机动车辆通过二点五米宽度的行人道口;
  8.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横越铁路道口时必须有人护送。
  四、铁路部门要教育职工爱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坚守岗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铁路机车、轨路车司机在行车中要认真了望,按规定在接近道口、桥梁、隧道、曲线和前方有人行走时,要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根据火车运行情况,及时开关栏木。凡因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对伤者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由铁路站、段或乘务人员组织急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各地医院或医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因条件限制治疗有困难的,由铁路或医院邀请其他医院医生会诊或转院治疗。伤者住院抢救医疗费、押金暂缓交纳,待判明责任后,由责任单位或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指定的单位、人员交付;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或不足的,由铁路公安部门出据证明,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家属自行护理。伤者住院经医院会诊鉴定应该出院的,其家属和单位拖延不领时,由铁路部门送回,原单位及家属不得拒绝。确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铁路部门送交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六、对死亡者按照“先葬后理”的原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单位及时火化或埋葬。发生事故时,死者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阻挠处理,否则,铁路公安或地方公安部门有权处理。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责任未确定的,暂由铁路部门垫付。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和处理前,由铁路公安部门联系当地找人看守,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单位支付,责任未定的,先由铁路部门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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