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
(1982年1月6日 闽政〔1982〕2号)
去年以来,各地在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中,认真解决了一批山林权纠纷问题,对促进林区安定团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方山林权纠纷久悬未决,边界区域毗邻地区争山争林不断发生,有的甚至引起械斗,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造成破坏森林。迅速地处理好山林权纠纷,是广大林区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山林定权发证工作中,抓紧处理山林纠纷。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的领导,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处理山林权纠纷,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层层负责,抓紧处理,才能搞好。凡有山林权纠纷的地、县、公社,都要把处理山林权纠纷列上议事日程,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要把处理山林权纠纷,作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并组织林业、政法、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力量,深入有争议的地方,认真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凭证和现状,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按照分级负责的精神,把山林权纠纷的问题尽量解决在基层。如双方纠缠不休,协商无效,应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二、认真做好纠纷地区的党员、干部思想工作。
当前,山林权纠纷绝大部分是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的争执。实践证明,如理好山林纠纷,关键在于做通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干部不同意,纠纷解决不了。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必须层层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阻力在哪一级就要做好哪一级的工作。帮助有关党员、干部认清处理好山林权纠纷与发展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建设的关系,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做到讲党性、讲团结、讲政策、讲风格,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山林权纠纷。
三、从实际出发,按党的政策,处理好山林权纠纷。
在处理山林权纠纷中,应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对山林权属问题的有关政策法令为依据。凡在贯彻一九六一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应予承认。凡是过去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维护。解放后经上级政府作过处理决定的,应按原决定执行;同一争议问题,如果有过多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的决定为准。除此之外,应以土改(林改)时的凭证为依据确定权属;土改时没有进行山林改革的地方,以后来由县以上政府根据当时政策确定的山林权属凭证为依据。对若干具体政策问题,各地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土改时收归国有的山林,未发土地证,以国有林清册或林改册为依据;乡有林、村有林,未发土地证的,也以土改、林改册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