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复制、转让或转借本市的测绘成果。因特殊情况,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必须经提供成果的部门同意,并按成果管理权限报批。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须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凡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出售、公开刊登或摄影。
向国外提供测绘成果、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家保密部门审查,报省测绘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
(二)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测绘科学研究和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在本市测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无《测绘许可证》或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测绘作业的;
(二)未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从事测绘作业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进行行政区域界线定界测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