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收购站收购掺杂施假鲜牛奶或降低收购标准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在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奶员、化验员、鲜奶质量检验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受贿赂,使鲜奶质量降低的,由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合肥市鲜牛奶收购等级标准等二件
附表一: 合肥市鲜奶收购等级标准
价农字〔91〕42号
┌───────────┬────┬────┬─────┬──────┐
│ 脂 │ │ │ │ │
│ │ │ │ │ │
│价格元/kg 肪 │33% │33%-│31% │3.0%以下│
│ % │以 上 │3.1%│以 下 │-2.8% │
│全乳固体 │ │ │-3.0%│ │
├───────────┼────┼────┼─────┼──────┤
│11.5%以上 │1.22│1.18│1.18 │1.16 │
├───────────┼────┼────┼─────┼──────┤
│11%-11.5% │1.18│1.18│1.16 │1.14 │
├───────────┼────┼────┼─────┼──────┤
│10.5%-11%以下│1.18│1.16│1.16 │1.14 │
├───────────┼────┼────┼─────┼──────┤
│10%-10.5%以下│1.16│1.14│1.14 │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