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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收购站收购掺杂施假鲜牛奶或降低收购标准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在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奶员、化验员、鲜奶质量检验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受贿赂,使鲜奶质量降低的,由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合肥市鲜牛奶收购等级标准等二件

附表一:       合肥市鲜奶收购等级标准


             价农字〔91〕42号


┌───────────┬────┬────┬─────┬──────┐
│      脂    │    │    │     │      │
│           │    │    │     │      │
│价格元/kg 肪   │33% │33%-│31%  │3.0%以下│
│        %  │以 上 │3.1%│以 下  │-2.8% │
│全乳固体       │    │    │-3.0%│      │
├───────────┼────┼────┼─────┼──────┤
│11.5%以上    │1.22│1.18│1.18 │1.16  │
├───────────┼────┼────┼─────┼──────┤
│11%-11.5%  │1.18│1.18│1.16 │1.14  │
├───────────┼────┼────┼─────┼──────┤
│10.5%-11%以下│1.18│1.16│1.16 │1.14  │
├───────────┼────┼────┼─────┼──────┤
│10%-10.5%以下│1.16│1.14│1.14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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