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1991年12月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鲜牛奶生产经营管理,保证牛奶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鲜牛奶质量管理工作由市牛奶公司负责。鲜牛奶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卫生、工商、物价、牛奶公司等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章 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 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和市场销售的原料奶,应是健康牛生产的天然奶,不准出售和收购掺杂施假的牛奶。
第五条 鲜奶的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执行国家GB6914-86标准(附后)。
第六条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患乳房炎奶牛生产的奶;
(二)奶牛产犊前15日和产犊后7日内产的奶;
(三)注射抗菌类药物期间和停药3日内的奶牛所产的奶;
(四)布氏秆菌病牛所产的奶;
(五)患有人畜共患疾病的奶牛所产的奶。
第七条 含脂率和干物质低于收购标准的低质牛奶,按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和扣除水份,收购价格和收购等级按市物价局价农字〔91〕42号文件(附后)执行。
第八条 鲜牛奶实行划区收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随意跨区交售或收购。
第九条 鲜牛奶收购以质论价,各加工厂和收奶员、化验员不得任意降低质量标准、随意提高收购等级或压等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