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如需派员多次赴港澳地区从事技术、商务工作,可确定一至五名技术人员或商务人员,也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的,除按第二、三条规定进行报批和政审外,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在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赴港澳者,由其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抄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和省外办。有效期内如需调整出访人员,应重新报批。
五、出国、赴港澳地区人员的护照,由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向省外办申领。省外办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或《因公再次出国证明》、《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多次出国人员登记表》和有效的外国(地区)邀请信,颁发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护照和申办外国(地区)签证。
六、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需要到第三国(地区)洽谈贸易或售后服务,须报请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由其单位报省外办和省开发区办公室备案。
七、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任务审查的部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出国人员返回后半月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向省开发区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其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科委。
八、省开发区办公室应加强对上述规定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名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视情取消享受上述规定的资格。
附件: 安徽省第一批高新技术
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名单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安徽省现代电视技术研究所 △
2、合肥中兴电子总公司
3、合肥市新技术应用研究所 △
4、合肥微型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
5、合肥合能计算机工程软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