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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21日 政办〔1992〕36号)


  省科委《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省科委。

           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
           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请示

  为了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支持和扶植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和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精神,现就简化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经省科委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经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一至十名政治思想好、有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的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作为多次出国人员赴国外从事技术、商务工作。
  二、上述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于每年4月一次性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将其全年出国任务、出国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前往国家或地区、在外时间、费用来源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开发区办公室),由其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批件一年有效,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者,由该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抄报省开发区办公室备案。如需调整出访国家或人员,应重新报批。
  三、上述人员的政审,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或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单位)报省委授予有政审权的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据《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即可办理出国手续。上述人员离开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火炬计划项目单位后,政审批件即行失效。对违法乱纪者,应及时撤销政审批件,停办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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