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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职工个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可以记帐登记,也可以由企业发给持股凭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内部以记名过户方式办理个人股票的转让,但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自然人所持股份如要转让,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制企业可以吸收外资入股,其外资股份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可以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吸收外资的有关规定。
  三、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管理
  (十五)筹建股份制企业必须有产权归属部门的验资证明,有总资产三分之二以上认股人筹建会议所决定的股份制企业章程、企业生产经营方向、股票认购与发行方式等文件(备忘录),报请当地体改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中,国营企业需折股出售给职工实行股份制的,需报请当地体改部门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包括内部职工持股)和跨省的股份联营企业,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经审批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营企业试行股份制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十六)老企业实行股份制必须进行资产界定与评估。凡确定为股份制试点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股份制企业的行业归口部门原则上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统计制度,由主管部门商财政、税务、统计部门确定。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以及股东的监督。
  在目前试点阶段,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法》,享受《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股份制的特点,在试点期间给予大力支持,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股份制企业的变更、中止、歇业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实际需要,通过增加或减少对股份制企业的持股额,来实现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必须掌握51%以上的控股额。获得国家垄断利润的企业,暂不允许职工入股。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的基本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类型的股份制试点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过去各地颁发的有关股份制试点的暂行办法或意见,只要不违反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在试点期间可以继续执行,但要尽可能取得较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和发展经验,为今后更深入地推进企业改革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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