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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一般按以下顺序分配:
  1、盈利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取消调节税。
  2、偿还企业到期债务,包括到期的债券和银行贷款。还贷任务重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还款办法,可以比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税利分流”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4、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
  5、按股分红(息)。
  (六)股份制企业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在企业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股权收益率最高不应超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股本金利润率。个人股东获得的红利,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股份制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分配形式。实行“工效接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由劳动、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核定。
  (八)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制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份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厂长(经理)的职责应在股份制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可设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并按规定行使职权。
  (九)股份制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凡委托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的,亏损部分由委托部门承担,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生产经营或调整产品结构。股份制企业如发生亏损,由过去提留的企业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应按股份额分别承担,并相应降低股票值。
  (十)股份制企业歇业、停业、解散、破产时,授《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缴纳税款、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偿还股东。
  二、试行股份制的目的、原则和重点
  (十一)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由多种经济成份组成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二)试行股份制,要达到以下目的:
  1、明确产权关系,增强所有者对资产运营的责任,提高资产运行效率。
  2、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3、通过企业间参股、控股,发展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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