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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失效]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每户每年缴纳30元,城镇私营企业每户每年缴纳100元,税前列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集中收取。
  五、下列对象免征“基金”:
  (一)按政策规定,属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免征范围的单位;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以工代娠项目、乡村各项建设(含农民建房)用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部队军用设施用地,文化体育建设用地,铁路、公路(食市政道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以及上述项目用地所涉及的拆迁房屋安置用地;
  (三)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城镇私营企业中的残疾人、孤寡户、烈属。
  六、“基金”按独立核算单位就地征收。各征收部门在当地银行设立相应的“基金”征收专户,专户存储。各征收部门专户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征收的“基金”一次性划转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基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专户要在各部门专户汇总期后1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专户上解;地、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将各县、市和各部门征收的“基金”汇总上解省财政专户。其中,在职职工、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基金”,在当年第二季度征收,季末一次性集中划转当地财政专户;1992年度应缴纳的“基金”,统一在12月30日前集中收取上划。
  七、各征收部门在征收“基金”时统一使用“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凭证”,并建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制度。征收凭证和统计报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下发使用。各征收部门应认真填报统计报表,并随“基金”上解时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八、各级征收的“基金”,按直接征收额与省分成使用,其中省级分成70%,地、市、县级分成30%。地方分成部分,在地、市和县、市财政专户上解时予以扣除。各级掌握使用的“基金”,专项安排用于省和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水利部门上报项目建议计划,经计委审批下达后,财政部门按已下达的计划数,并根据工程进度予以拨款,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九、征收“基金”的业务费用,按实际征收额的2%提取,用于征收业务、聘请代征人员及奖励等经费开支。征收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解“基金”的同时提取,按征收渠道及时全额退还各直接征收部门,中间管理部门不得截留。
  十、各征收部门有权对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基金”的,征收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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