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限制分散零星建设。今后,各单位的新建工程,原则上都应纳入当地政府组织的综合开发项目之内;对在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工程,或因特殊需要,不能集中成片综合开发的单项工程,应足额收缴与综合开发建设相对应的配套费;按规划要求进行足额配套建设的,不再重复收取各类设置配套建设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要补交相应的配套建设费用。配套费要专款专用。
4、建立房地产综合开发服务体系。要加快房屋互换中心、房屋信托代理公司、房地产咨询机构等服务机构的建设,积极组建房屋修建装饰公司和租赁公司,逐步把直管公房推向市场。提倡出售未进行室内装修的商品房,引导居民自费装修住房。
5、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改变以行政委托为主的老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房屋大中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度,小修养护逐步实行费用自理制度或费用包干制度。加快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经营机制转换,推进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转轨,尽快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真正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推向市场。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房地中开发项目和房屋大中修项目招标、授标办法。各地都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超前编制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建立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库,为招标创造前提条件。
6、建立将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体制。原则上住房价格适当控制,生产经营用房价格逐步放开,内销住房价格适当控制,外销住房价格放开。解困解危住房,在用地、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降低售价,加快解困解危步伐。
7、大力发展房地产金融事业。允许各专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债券)积极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在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可以试办房地产专业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
8、建立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科技发展基金。基金按房地产开发经营额的4‰提取,由建设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用于组织科技攻关、奖励优质工程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人才培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三、做好房地产业管理工作
1、下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凡自求资金等平衡,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由地、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的开发项目,由所在县(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已经报批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扩初设计文件,提前办理用地和房屋拆迁手续。
2、加强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房地产的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垄断,对房地产的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房地产的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经营);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放开搞活,实行市场调节。要加快房地产交易场所的建设,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市场纠纷仲裁机构等,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严禁房地产私下交易,偷税漏税。房地产转让,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征收增值费和地段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