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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1992年,省安排7000万元择优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中:省信托投资公司扶持乡镇企业开发资金5000万元(内有2000万元用于扶持沿淮六县乡镇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审批仍按省财政厅、乡镇企业局(88)27号文件执行;省财政厅农财周转金2000万元。以后各年视情况作相应安排。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金融部门应重点给予贷款支持。发放的启动资金以及部分到期、逾期贷款全部归还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执行基准利率,不罚息。新办乡镇企业可适当降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对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前途的企业,银行也应给予支持,帮助它们渡过难关。
  4、为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省农行1992年安排2000万元贴息贷款,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专项资金,省和县(市、区)财政各贴息50%,连续使用3年。其他专业银行对乡镇企业出口创汇也应给予积极支持。省将设立乡镇企业产品出口办公室,以指导、协调乡镇企业出口工作。乡镇企业生产的出口创汇产品,可比照出口机电产品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励额进入生产成本。省每年从集中留成外汇中解决乡镇企业一定外汇额度,用于生产急需,并鼓励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5、沿淮六县一区(潘集区)乡镇企业局可以举办乡镇企业金融所,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其他县(市)也可逐步创造条件举办。基础较好的乡镇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发行债券。
  6、积极推行股份制。各种经济成份的城乡经济实体和职工,都可以到乡镇企业参股。允许城市企、事业单位用闲置的先进实用设备作为股份投入乡镇企业,也可以转让或租赁。股息允许税前列支。经营好的企业,可以兼并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
  7、环保部门除每年从乡镇企业上交的排污费中提取70%的资金,补助乡镇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外,还应从综合治理资金中给予适当照顾。县、市(区)每年要从乡镇矿山企业上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拿出10%的资金,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乡镇村矿山企业维简费要全部用于乡镇村矿山企业。
  8、进一步落实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凡新办的乡、村集体企业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企业和产品外,按规定权限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增值税2年,所得税3年,以“三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经批准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5年;乡、村集体企业中专营饮食、服务和修理行业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批,给予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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