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2年4月28日 皖政〔1992〕34号)
近几年,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较快,但与先进省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必须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最紧迫的任务,作为振兴农村经济和富民、富县乃至富省的突破口来抓,使之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保持高速增长。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当前最突出的是要解决好人才和资金问题。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人才问题
1、由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牵头,从省、地、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和思想作风好、有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才能的工人,到县、乡(镇)、村或乡镇企业挂职,专抓乡镇企业,时间3年(如本人愿意也可延长),工资向上浮动2级,由用人单位发给。乡镇企业发展快、效益好的地方,工作一年有成绩的挂职人员,还可适当补贴。原单位在分配住房、调资、职称评定和子女参军、就业等方面应给予支持。连续工作满3年、工作有成绩的,工资晋升1级,由用人单位发给,回原单位予以承认。
2、由各级计委、经委、科委、教委牵头,分别组织经济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与县、乡(镇)、村或乡镇企业挂钩,帮助发展乡镇企业,实行目标管理。
3、允许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辞职、留职停薪、提前离退休(可提前5年),到乡(镇)、村领办、创办、帮办、承包乡镇企业,用人单位可以高薪聘用。原单位对留职停薪和离退休人员的子女就业及住房安排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留职停薪人员按期回来的,由原单位作妥善安排。
4、鼓励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城市企业到乡(镇)、村创办企业,联办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扩散产品、转让技术,经过批准新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可免征1~3年;新增利润,可先分后税。
5、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通过技术承包、项目攻关、开发新产品等形式,对乡镇企业进行有偿服务。允许省内外各类有专长的人员在乡镇企业兼职,或受聘于乡(镇)、村及乡镇企业担任经济技术顾问,或为乡镇企业传递信息、推销产品和从省外、国外引进资金等,实行有偿服务(党政机关干部仍按中共安徽省委[1989]皖发13号文办)。
6、根据乡镇企业需要,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人事关系放到县人事局人才交流机构,从到达的下月起,享受转正定级待遇,并上浮工资1~2级,由用人单位发给;3年后,工作称职的可转为固定工资1级,再向上浮动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