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4月16日 皖政〔1992〕31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提前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但到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目标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我们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形势,全省上下务必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破除小农经济和传统产品经济思想的束缚,增强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意识,大胆借鉴国内外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验和办法,尽快把我省经济搞上去。为此,省政府根据中央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五届六次会议的部署,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把主要精力放到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做好监督服务工作等方面来。省直各部门都要清理修订过去自定的与进一步改革开放精神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并对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督促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各种会议、文件和一般性事务活动,集中精力办实事。
2、尽量减少指令性计划,把企业推向市场。省管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12种调减到8种,并适当压缩部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数量。放开一部分计划分配物资,部分物资分配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压减商品收购计划,计划管理的商品由28调减到18种。
放宽农资专营。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在完成省计划收购后,可自行销售。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改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农技部门结合技术推广,经营部分化肥、农药、农膜。地产小化肥放开经营。
放宽进口商品管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仍按规定由省审批外,其它进口商品,只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直接委托省有关进出口公司进口。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后将继续调减指令性计划。
3、下放投资审批权限。除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预期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自筹资金和材料的,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全民基本建设中非生产性项目,凡自筹资金和材料的,也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允许企业自筹资金和物资进行小型基本建设。对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基建投资,不再下达控制规模指标。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