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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 皖政〔1992〕27号)


  去年七月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发出后,各地、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全省专控商品购买总额仍然继续上升,尤其是今年头三个月上升比较明显。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中央驻皖单位),购买本通知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缴纳专控商品附加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按下列比例征收:
  (一)小汽车(含19座以下面包车)单台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其价格的5%征收;5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其价格的10%征收;10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其价格的20%征收;20万元以上的按其价格的30%征收;
  (二)大客车按其价格的10%征收;
  (三)边三轮摩托车按其价格的10%征收,二轮摩托车按其价格的20%征收;
  (四)彩电、空调器、录相机、照相机按其价格的30%征收;
  (五)复印机、电传机、电子打字机按其价格的10%征收。
  中央和省直各部门系统内有价或无价调拨以及部门之间赠送的车辆,国外(包括港、澳、台)组织因贸易往来赠送的车辆,按同类车价的比例征收附加费。
  三、下列商品减半征收附加费:
  (一)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及电台、电视台专用设备的专控商品;
  (二)省内企业生产的大、小汽车和摩托车;
  (三)省外旧车过户按新车价减半征收。
  四、下列商品免征附加费: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国外(包括港、澳、台)馈赠给残疾人等福利部门自用的专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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