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28日 皖政〔1992〕2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工作自1979年由税务部门管理以来,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素质有所改善,不少市县的城镇集体企业已成为当地的骨干企业,有的已升为国家二级企业,还出现了一批年上缴税收百万元的大户。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企业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税务部门内部也存在重税收、轻财务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的发展特点,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
二、税务部门应依法对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供销社、城乡金融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办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外省在我省城镇开办的集体企业等各个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
三、省税务局负责研究和制订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配合省财政厅制订财政部下发的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服务、管理、监督”的指导思想,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依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负责审核汇总城镇集体企业会计报表,布置和审批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配合主管部门定期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
3、帮助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4、负责集体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使用进行管理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