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和壮大农村科技队伍。对在乡村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基层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确定。各县(市)在每年2‰的工资晋级指标中划出一块,专项用于奖励在农技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切实关心解决县以下农技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继续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培养农民科技人才。
八、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
认真贯彻省委[1992]8号文件和皖政[1992]3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要把科技进步纳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加快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办乡镇企业应确定适合自己的技术结构层次,有条件的应瞄准国外市场,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生产。加强乡镇企业的行业技术指导和管理,严格禁止城市企业把国家限令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设备转让给乡镇企业。
要帮助乡镇企业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面向乡镇企业建立区域性技术开发机构并为其提供人才、技术、信息、产品等多样化服务。乡镇企业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技术、吸引人才。
九、加快合肥和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改革和建设
开发区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吸引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到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外商和港澳台胎到开发区投资;吸引各种科技、经济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建功立业。开发区内要率先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各种融资形式的试验,逐步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际规范的新体制和环境条件。
充分发挥科技开发区的辐射作用,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后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进入和改造传统产业,尽快提高我省传统产业的技术档次。
十、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并在资金和技术力量上予以保证。鼓励本省的专有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逐步加大我省出口产品中高附加值技术产品的比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到国外创办或与国外合办科研开发机构和经济技术实体,所创外汇全额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