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研机构改革,适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需要。经费自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科研单位调入的科技骨干,在经费自理的前提下,可不受编制限制,并允许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科研单位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优化组合,按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试行股份制和全员聘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所属科研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三、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战线上新掘起的一支生力军,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富余科技人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民办科技机构,要坚持“扶持、引导、服务,管理”的方针。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技实体。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民办科技机构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出国审批,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等方面,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民办科技机构在保证科研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民办科技机构由省科委归口管理。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对民办科技机构实施科学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引导和帮助民办科技机构理顺产权关系,大力开发高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档次和规模效益,向集团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四、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调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积极动员和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投身安徽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依靠科技率先致富。高校和科研单位组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提取10-30%(贫困地区可提20-40% )
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酬金;到企业和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的,受益单位应连续三年从项目纯收入中提取5-10%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全民、集体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报酬可按企业年新增利润的10-20%提取。上述酬金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或工资总额,个人收入调节税从宽掌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兼职,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所得收入按协定与单位分成。对发展安徽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予以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继续深化职称评聘改革,促进人才合理分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单位自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可放宽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单位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