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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2年6月28日 皖发〔1992〕15号)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靠科技进步是振兴我省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仍较突出,大批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振兴我省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大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有清醒的足够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紧紧围绕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这个主题,明确目标,大胆改革,大胆实践,在领导决策、政策措施、组织保证等方面采取大的动作,取得新的突破。
  到本世纪末,我省科技进步的总体目标是:全省的综合科技实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或中上等水平;50%以上的全民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中代中期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由“七五”末的29.2%提高到50%,农业由35%提高到45%。
  二、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与企业合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可以技术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对中小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对厂校(所)共办企业和合作开发的项目、产品所得利润,可以先分后税,科研机构和高校所得收入仍享受其自办企业的税收待遇。高校和科研院所承包亏损企业,可从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中提取20-40%。
  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办科技企业,发展校办产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可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管理、劳动用工、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方便优惠。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均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待遇,对起动阶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殖税、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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