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省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全省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省直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省级档案馆的工作和各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六)协同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培养档案管理人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在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组织、指导全省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档案的保护、复制、缩微、存贮和检索等问题。
第七条 地、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档案事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档案馆的工作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以及档案干部培训等项工作。
第八条 机关小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九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机关的档案机构,除履行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三)对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干部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