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安徽省档案条例》代替)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
(1992年5月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稳制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档案机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切实管理、保护好档案,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