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批省直14个单位公布废止的政策措施》(发布日期:2002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1日)废止安徽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13日 劳资字〔91〕第76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25号)有关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薪字[1991]32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附件一)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附件二)。省政府皖政[1985]102号文印发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以及省劳动局劳资字〔90〕350号文印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同时停止执行。
执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以后,各产业类别划分以及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等,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72元,大专毕业生67元,中专毕业生58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84元。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至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每月103元,硕士生96元。
企业合同制工人临时待遇调整为: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第一年每月46元,第二年51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以及经过6个月以上对口就业前技术培训的人员,临时待遇按培训期第二年执行。
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合同制工人培训期满后的定级,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分配至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的正式工资级别,仍按省现行规定执行。
其他按照工资标准级别执行临时工资待遇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如技校毕业生、从事普通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其临时工资待遇以及定级,按新调整的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