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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7、鼓励国合商业积极发展内外贸结合。可先在粮油、肉食品行业试点,争取外贸经营自主权。内贸企业要大力发展与省内或沿海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联营联合,“借船出海”,开展进出口业务,也可到国外联合投资或独资兴办企业。
  8、大力扶持商办工业发展。商办工业是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供应的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市场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皖政[1990]56号文件,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商办工业的发展。
  9、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坚决制止“三乱”,取缔一切非法收费项目,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集资、罚款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举报或起诉。要逐步减轻国合商业历史遗留的包袱、对1978年以前未能收回的预购定金,以及逾期的“两棉”赊销贷款,在认真清理之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先挂帐停息。原由批发商业代扣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随购代征生产者的农林特产税,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税务、财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10、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法》。全面落实企业的各项权利,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截留、上收和变相限制企业自主权。国合商业企业要认真行使《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中央和省有关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政策规定,国合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均应比照执行。
  八、加强国合商业设施和网点建设
  目前,国合商业经营网点和储运设施远不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善。要坚持公有制商业为主体,适当发展个体及其它商业的方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统一发展规划,多渠道、多途径加速商业网点设施建设。
  除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的政策规定外,计委要适当提高商业基建投资比重;国营商业企业可按月销售额1%的比例提取网点建设资金,税前列支,专项用于网点改造和建设;贫困县以及边缘地区国营商业网点改造贷款,实行税前还贷;供销社网点改造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所得税。
  “八五”期间,省辖市国营商业要力争建立一个具有现代化设施、服务功能齐全的大型综合商场或购物中心。对新建的网点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物资供应上优先安排,财政、税收给予照顾。
  九、逐步完善供销社经营机制,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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